2005年5月1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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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就火眼金睛赶农忙
余法

  [核心提示] 
  五月是我省农忙季节,也是各种农资使用的高峰期。从本报近段时间收到的农民投诉来看,假劣农资坑农的事件有所增加。为此,本期《识法》特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使用农资时应识别真伪,并提供上当受骗后的法律救济途径。
    
  [新闻背景]
  “绿剑”出击保农资
  从3月份开始,省农业厅在全省开展了以农资打假为主要内容的“绿剑”春季集中执法行动;最近,省农业厅又组织了多个检查组,对全省8个市20多个县(市、区)的农资市场进行暗访。
  据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吴金良介绍,到目前,全省已经查处农资违法案件102起,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94个。从暗访情况看,尽管农资市场整体秩序有所好转,但农资质量问题不容乐观,特别是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现象依然比较严重。而从全省免费开通的96323举报电话看,近期有关农资的投诉也有明显上升的趋势。
    
  买到假农资如何救济
  浙江省社科院法研所助理研究员 王坤
  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李伟
    
  如果农民朋友购买到假的农用物资,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种子法》、《种子管理条例》、《农药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营者负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依法要求给予损害赔偿。
  具体的救济途径有以下几种:
  (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在购买农药、种子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或在接受服务时有不满之处,如果不是很严重,可以直接找经营者解决。这一方法简便易行。
  在和解时,要把握以下三方面问题:
  1.如果人身权利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经营者的侵害行为手段恶劣,便不能大事化小,尤其是构成刑事责任的,更不能姑息待之,直接协商和解了事。
  2.如商家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过失,要求农民朋友直接找厂家交涉时,可以不予理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索赔的主要对象是销售者即经营者,且我国法律将向销售者还是生产者要求赔偿的选择权,明确地赋予了消费者。
  3.在与商家交涉、协商时,不必为店堂内的规则所约束,尤其是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协商和解,是农民朋友和经营者之间解决纠纷的方式,方式便利快捷,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但是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被强制执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对于协议不满,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农民朋友在购买到假农药、假种子后,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者其分会申请主持调解。对于调解的范围和程序法律上没有严格的规定,但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和自愿原则。调解协议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调解不能强加于人,调解人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必须达成协议。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要签订协议,但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向有关部门申诉
  在购买到假农资后,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申诉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4.申诉的日期;5.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
  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与其他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方式相比有公正、权威、快速经济、保密性强的优点。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发生的争议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必须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这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前提条件。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共同达成的、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一致意见。仲裁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前达成,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一般要求以书面形式表现,如签订合同或通过双方交换的书信、函电等其他方式。
  2.自主选择仲裁机构。目前我国受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仲裁机构有两种:一种是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如各地消费者协会组建的消费仲裁委员会及消费仲裁庭;另一种是国家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如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产品质量仲裁机构。消费者和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向哪一种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消费者申请仲裁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名称、地址,被诉人名称、地址,申请的事由和要求、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4.消费者对仲裁裁决应认真履行,如对仲裁裁决不服而仲裁又非终局裁决的,消费者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如果经营者于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消费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消费者利用仲裁方式解决权益争议,也要注意仲裁机构的管辖问题,一般仲裁在争议发生地申请,有时也可以在被诉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法律法规有特别管辖规定的,应依规定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向法院起诉必须是因为自己与经营者发生权利义务的争执。别人不能代替起诉。
  2.须有明确的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指明所控告的对象。
  3.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必须向法院说明提起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同时,为了达到其目的,必须向法院说明发生争议的事实以及主张权利所持的理由,否则,要求就成了无理要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4.消费者的诉讼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一般地说,农民朋友应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要向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农民朋友人身受到伤害的,也可向伤害行为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5.必须在诉讼时效的范围内提起。如果农药、种子的质量不合规格且未声明的,其诉讼时效是一年;如果因为农药、种子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两者都是自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其权益受损时起算。
  能够获得救济的范围主要有:
  1.造成财产、农作物损失的,可以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
 2.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3.对于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农药、种子,农民朋友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4.经营者提供农药、种子有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为购买农药、种子的价款的一倍。
    
  [特别提醒]
  如何购买农资产品
  根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除了要依靠政府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市场整顿外,农民在购买农资时也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尽量到正规的农资商店购买。目前,我省农资经营有两条主要渠道,一是供销社系统的惠多利农资连锁经营店或加盟店,二是农技推广部门的农业“三站”,到这些门店购买农资相对比较可靠。
  不要贪便宜。每种农资在一定时间内都有一定的价格范围,像俄罗斯生产的进口复合肥,当前每吨到岸价就要2260元,加上运输、仓储成本,每吨要2300元以上。农民在购买前对市场行情要先有所了解,如果零售价比这个价格还低,购买时就要留心了。
  不要怕麻烦。特别是在购买农作物种子的时候,一定要索取发票,同时注意保存好种子的包装袋、说明书和种子标签,一旦日后发现问题,这些都是索赔的证据。
  学会一些鉴别真假农资的小常识对减少上当也是很重要的。比如,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肥料,其外包装规范、结实,一般注有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产品名称、养分含量、净重、厂名、厂址等,假冒伪劣肥料包装一般较粗糙,包装袋上信息标示不清,质量差,易破漏等。饲料用麸皮最常见的是掺滑石粉,鉴别的方法也很简单:将手插入一堆麸皮中再抽出来,若手上粘有白色且不易抖落的细末,则说明这饲料有假了。
  需要特别提醒农民的是,购买农资时一旦发现问题,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而要立刻向工商或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利于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新闻链接]
    “稻卷宁”坑农被起诉
  2004年8月,一种名为“稻卷宁”的伪劣农药坑害了余姚、上虞地区5617户农户,受害农田近15000亩,损失870余万元。日前,生产、销售“稻卷宁”伪劣农药的杭州苏杭农化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农药化工厂、朱金荣、杭新根、杭根生、来水法、袁小宏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依法提起公诉,余姚市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开庭审理。(余法)